然而,终止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必须有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以及结算文件的支持,该文件应毫无疑问地允许确定赔偿金的价值",税务局警告说。
根据ECO 的一份报告,一位房东提出了这个问题,他在 1990 年之前签订了租赁协议,但由于租户年龄超过 65 岁或收入很低,无法过渡到新城市租赁制度(NRAU)。
房东甚至试图与租户一起出售房屋,但没有成功。因此,"考虑与租户达成协议,使其放弃合同地位,以换取赔偿"。
因此,"根据《税法》第 51 条第 1 款 a)项的规定,作为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对承租人的任何补偿是否可以被视为 G 类范围内的费用,这一点值得商榷"。换句话说,该纳税人询问的是,此类费用是否可以从出售房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所得税中扣除。
税务局的指示首先澄清,"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第 82-E/2014 号个人税收改革法对《国税法典》进行修改后",第 51 条现在考虑到以下内容:"在确定应纳税的资本收益时,购置价值应增加[......]因放弃合同地位或与此类资产有关的合同中固有的其他权利而明显支付的补偿费用"。
2014 年美国国税局改革项目将扣除范围扩大到因房东违反合同而支付给租户的赔偿,认为之前的制度 "在确定这些资本收益时,对符合条件的支出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因为它 "排除了为获得这些资本收益而有效且必然产生的支出的可扣除性"。
根据在所得税改革项目范围内提出的论点,"为了确保更公平的税收,满足真正的贡献 能力,可以理解的是,在确定资本收益和损失时应考虑的支出范围应予以扩大,以包括为 放弃与不动产有关的繁重合同地位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补偿"。
因此,"只要终止租赁协议的补偿明显是支付给承租人/租户的,就有资格 "从出售房地产所产生的资本收益税中扣除。
然而,税务局认为,"上述补偿金的支付必须有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以及结算文件的支持,该文件必须能够毫无疑问地确定补偿金的金额、交易参与方和相关房产,并且必须在房产出售当年的《国税局申报范本 3》附件 G 的支出和费用一栏中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