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与海关总署(AT)的说法,《国际移民法》中考虑提高税率的条款[第 112.º条]所规定的实体概念 "除其他外,包括居住在实行优惠税制地区的自然人"。
国际移民法》规定,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住所位于享受更优惠税制的国家、地区或区域的,或由 "由纳税住所位于享受更优惠税制的国家、地区或区域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控制的实体 "所拥有的财产,适用 7.5%的上调税率。
同一条款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的财产不在税率上调范围之内。但是,一些纳税人向反垄断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旨在了解,当财产为非避税港居民的实体所拥有,但由居住在避税港的自然人控制或将由居住在避税港的自然人控制时,该排除条款是否适用。
尽管在向反贪局索取具有约束力的信息的请求中提出了几种情况,但税务当局的结论是相似的,而且总是在增加的 IMI 税率将适用的意义上。